公告日期:2026-01-06
深圳市誉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誉兴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由深圳市誉兴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承。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66817078。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誉兴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四道
31 号研祥科技大厦 516,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科技设备、高新技术、高效管理、
优质服务贡献于客户,承担社会责任和使命。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信终端设备、移动通
信终端、金融交易设备、自动终端设备、信息安全产品和自动识别产品的技术及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其他国内贸易(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
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00 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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