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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54:26 股吧网页版
远正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8486 证券简称:远正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远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州远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广州远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行为。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公司控股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该项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运营管理部。其中,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方案建议、签约执行、持续风险控制以及其他日常管理;运营管理部负责从非上市公众公司规范治理角度对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报请董事会秘书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与运营管理部一般根据上述分工按照本节规定的流程完成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快对外担保事项的办理速度。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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