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5:31:52 股吧网页版
轻叶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8481 证券简称:轻叶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上海轻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

第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九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二)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