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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8:07:03 股吧网页版
恒实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8428 证券简称:恒实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本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实建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信息报送全国股转公司,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其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草拟、审核、通报传递、发布的程序:
1、 当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2、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 向主办券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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