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8428 证券简称:恒实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本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实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且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
(七)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八)近 3 年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按时支付利息等现象的;
(九)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十)用于反担保的资产变现价值(股权不高于评估价的三分之一、土地、房产不高于评估价的四分之三、机器设备不高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其他类型资产不高于评估价的三分之一)不能覆盖担保金额且没有其他反担保措施的;
(十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认为不得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一)至(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涉及的金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等)。
第九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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