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38418 证券简称:ST 兴生态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已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冀 0110 执3798 号之一。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振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振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5
法定代表人:张义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大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子公司发包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签署《工程施
工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石家庄市鹿泉区西部太行山山场绿化工程”项目转包给被告,合同总价暂定为46,181,839.80 元,合同签署后原告组织施工,现原告施工项目已经竣工,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发包单位验收完毕,但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不予支付欠付工程款 37,643,977.46 元,被告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全资股东,其应对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为案涉工程发包方,应在欠付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7,643,977.46
公告编号:2024-025
元,当庭变更为 37,280,779.00 元及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新兴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在欠付被告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同意以物抵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新兴生态(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
20 号河北师大科技园 A 座 08 层 13、14、15、16 号不动产作价 1,738,136.00 元,
交付河北振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抵顶本案部分债务。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河北振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2、河北振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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