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8414 证券简称:远鸿园林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
订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远鸿生态园林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确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浙江远鸿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转让
价格或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
规、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等
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
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 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时间,且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
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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