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8409 证券简称:安洁士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洁士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官方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