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8384 证券简称:新港联行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程序,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第二章 公章类别
第三条:一类:公章;二类: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及保管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安排专人至指定机构刻制。
第五条 印章丢失由行政部向上级报告,并依法登报声明作废,办理补充手续;由行政部追究相关保管责任人的遗失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指定专人统一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七条 行政部应建立印章使用、印章外借登记台帐,保存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第四章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
(一)公司对外发布的文件;
(二)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
(三)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
(五)公司的公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文件;
(六)公司章程、非经济类合同、协议;
(七)公司及各部门发布的各类文件、制度、通知等文书;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类合同;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适用于:
公告编号:2025-044
(一)资金收支凭据;
(二)银行转账支票、货币结算业务;
(三)需使用法人章的文件或者票据;
第五章 印章使用、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一般性文件、各类表格、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外送的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的用章审批流程的用章的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在报批流程发起“用印审批”,经各级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行政部盖章。行政部盖章人员应当将盖章文件与“用印审批”上的文件逐项比对,以免出现盖章文件与审批文件不符情况。已经盖章的各类文件应在留存一份在行政部备案,以便随时核对、查阅。行政部同时须将盖章的文件扫描件存档,并在电子文档中备注盖章时间及经办人,文件名称,编号保存。
第十二条 如相关人员无法审阅、签字,可通过邮件、微信或短信的方式进行确认,等相关权限通过后,在报批流程补传“用印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的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审批流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行政部在空白合同或文书上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印章外借:由使用人在报批流程上发起“印章外借审批流程”,经各级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前往行政部外借印章。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凡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公文、介绍信等应分别留存底稿、复印件或存根、样本等,由公司行政部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部为印章使用监督人,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按照印章使用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印章使用监督人有权拒绝盖章。
第十八条 行政部应每月将签批的“用章登记表”/“用章外借表”分别进行归档留存,保存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第七章 失职处理
第十九条 在印章使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为经办人盖章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未造成后果的,并处罚金 400 元/次;
公告编号:2025-044
第二十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将公章交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章管理员因请假或外出,需报运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将公章交给指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