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384 证券简称:新港联行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挂牌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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