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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01:21 股吧网页版
新港联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384 证券简称:新港联行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新港联行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科达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客观公正原则;
(三) 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 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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