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8381 证券简称:德孚转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等规定以及《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
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 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 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八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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