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8381 证券简称:德孚转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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