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8381 证券简称:德孚转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德孚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
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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