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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5:32:51 股吧网页版
国广联: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公告编号:2025-016

证券代码:838374 证券简称:国广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南京国广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5)苏 0105 民初 1038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国广联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福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嘉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涛

公告编号:2025-016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主要负责人:杨继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告南京嘉腾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沙州街道龙湖金洲广场街道
2 幢 401-408 室及地下室。401-408 室建筑面积共计 984.02 平方米,合计价款为
18,499,576 元,地下室价款为 390,730 元,原告已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及第三条明确约定,该处买卖房屋土地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甲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甲方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被告)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原告)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乙方付款之日起,按照 4.35%(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甲方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而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前,便已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将预留天然气、油烟井等管道并拟报批主管部门,但后续具体报批情况及设计变更情况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并且与原告正常签订合同。2022 年 6 月原告入驻,2023年三楼食堂开始装修,2024 年被第三人装修为食堂的三楼正式启用,原告入住的四楼地板开始出现持续震动,不仅严重影响原告工作环境,长期以往还会破坏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且接通天然气的风险也并未排除。

现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公告编号:2025-01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01 室-408 室)于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起解除。

2、判令被告偿还合同款 18,499,576 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以
11,890,306 元为基数按 4.3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起以 6,609,270 元为基数按 4.3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18,499.58 元。
4、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2,023,965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5)苏 0105 民初 1038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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