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8357 证券简称:三浦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 本规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三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披露规则》、《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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