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8355 证券简称:锐驰高科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锐
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其
中包含《监事会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锐驰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提前 5 日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五条 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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