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15:34:03 股吧网页版
上海领灿: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8335 证券简称:上海领灿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基于上海领灿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远战略发展 规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经营决策效率,经公司慎重考虑,拟申请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新增承诺事 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充分保护可能 存在的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会的股东和虽参加本 次股东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回购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公告编号:2025-026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初始成本价格(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 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 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二者孰高为准。具体回购价格及回购方式以届 时与各方协商确定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异议股东首次知悉拟终止挂牌事宜 或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 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 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异议股东申请股份回购的申请有效期限为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1 个月内。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 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快递投递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方式 交付至公司,并同时将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下述电子邮箱: ir@irmleader.com

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签字的回购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证券账户

公告编号:2025-026

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 签字,法人、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开户证券营 业部盖章)。

4.若异议股东未在接受股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按指定方式提出回购申请, 则被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回购义务人将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七) 回购履行期限

回购对象应在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后 1 个月内提交股份回
购申请。公司在回购对象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回购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股份回购。
(八) 争议调解机制

凡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性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性措施有关的任 何争议,各方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公 司住所地的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