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21 号
关于对傅开武、朱丽玲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傅开武,兰州威特焊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焊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朱丽玲,威特焊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8 月 27 日,傅开武、朱丽玲作为威特焊材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向公司归还其
占用的资金 240 万元,承诺履行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 月 3 日,威特焊材披露《承诺履行进展公告》,傅开武、
朱丽玲将归还占用资金款项的承诺期限延期至2025年3月31日,
上述承诺变更事项迟至 2025 年 2 月 8 日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开武、朱丽玲未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且变更承诺事项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和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承诺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傅开武、朱丽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履行公开承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配合挂牌公司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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