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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8 15:32:01 股吧网页版
华仪电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证券代码:838314 证券简称:华仪电子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包括控股
子公司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
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控股股东、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下同)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
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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