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8283 证券简称:润蓝环保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监事会成员的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科润蓝环保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设
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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