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目 录
释 义......3
正 文......5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5
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6
四、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6
五、 结论意见......8
释 义
除非文中另行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汇应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浙江达夫律师事务所
公司/优合股份 指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指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指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 修正)》
《公司章程》 指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址
http://www.neeq.com.cn
浙江达夫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达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告了
《安徽优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
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予以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5 月 15日上午 10:00 在安徽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国华
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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