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8236 证券简称:三峰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作出决定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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