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6:44:30 股吧网页版
三峰股份: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宁波三峰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25366B。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为宁波三峰机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全称为Ningbo Sanfeng Machinery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红心村,邮政编码31517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63.3332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存续期间为永久。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人为本,开拓创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五金件
的制造、加工;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许伟峰、许华丰、许善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陆嘉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990万股、955万股、955万股、250万股,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23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563.333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全
部为普通股4563.3332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