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8194 证券简称:金泰美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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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管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金泰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
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
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如下:
(一)应当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并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
(二)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最近3年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的;
(八)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公司现任监事;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成立时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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