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8174 证券简称:诚骏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苏州诚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诚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资料,编制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 个人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
格。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做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9、修改本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1、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2、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16、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以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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