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8161 证券简称:易通股份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人员,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并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并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投资信息。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不足5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0%的。
第八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
第九条 未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经理审批,但经理认为投资事项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投资事项经审批通过后公司应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及责任等内容,实施方案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审批。
公司应当与被投资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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