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8161 证券简称:易通股份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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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票数也不计入董事会法定表决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对象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的,应当与担保数额一致,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要求其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条第(四)、(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股东会审议,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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