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8161 证券简称:易通股份 主办券商:申港证券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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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易通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低于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监事
第八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不得从事的行为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 3 年,但不超过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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