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149 证券简称:ST 佳和高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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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成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评估并监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十三)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会报告工作。
(十五)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
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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