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8149 证券简称:ST 佳和高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河南佳和高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方案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七)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对公司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九)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融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
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审批,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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