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38109 证券简称:裕丰威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裕丰威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裕丰威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广东裕丰威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还可包括:普通股股东、对股东会议案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普通股股东、对股东会
议案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超过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金额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股权等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对公司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认定公司核心员工;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一)至(六)款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