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5:31:40 股吧网页版
科力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8091 证券简称:科力通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北京科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修改《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
交至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科力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受托承办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起草和准备董事会、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协调、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和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记录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全国股转公司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董事会通过有关聘任的决议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尽可能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参加的各项学习和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相应决议通过或事件发生后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内幕消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六)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在三个月内按规定的程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