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8082 证券简称:众加利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原则上应针对具体事件或有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效期。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但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注明有效期。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依法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发
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相关要求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前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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