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8075 证券简称:安锐信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安锐卓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慎重、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主合同债务人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主合同债务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向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主合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能及时跟踪了解其财务变动状况;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公司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主合同的签约目的及其履行的预期经济效果;
(六) 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分析;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主合同债务人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情况;
(十)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主合同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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