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8071 证券简称:风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第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
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挂牌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相关规定后,
方可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履行申请、分级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手续及程序,并应根据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及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披露募集资金偿还贷款对挂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3)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工程施工预算、采购协议及其他资金使用计划量化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
(4)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挂牌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挂牌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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