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8071 证券简称:风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承诺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
公告编号:2025-030
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履约时限应当具体到年月日,确需分期履行的,应当明确各期履行时间及标准。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所需审批的具体类型、审批机构、预计取得时间;如无法取得审批的,应当披露具体补救措施、责任承担方式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告编号:2025-030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风
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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