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38071 证券简称:风盛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风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其中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之和,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应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应当与公司担保范围相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调查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申请人和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项目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
况进行评估;
(六)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并认真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再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