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1-11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07号
关于对成都安好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安好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好精工),住所
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兴新路
128号。
费永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杜辉全,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燕,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安好精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5月9日,安好精工为其控股股东四川先锋汽车有
- 2 -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5,000,000元;2022年8月3日,安好精工
为其实际控制人费永刚控制的成都普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借款12,000,000元。上述资金往来均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占用资金的日最高余额为12,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30%,安好精工未及时披露上述资
金占用事项,后于2022年8月24日进行补充披露。截至2022
年8月5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安好精工。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费永刚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
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
安好精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
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费永刚、董事会秘书杜辉全对
资金审批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财务负责人李燕对资金
审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
规则》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第6.1条和 《全
- 3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安好精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费永刚、杜辉全、李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
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
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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