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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17:03:4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成都安好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1

-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2〕107号
关于对成都安好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成都安好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好精工),住所
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兴新路
128号。
费永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杜辉全,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燕,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安好精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5月9日,安好精工为其控股股东四川先锋汽车有
- 2 -限责任公司提供借款5,000,000元;2022年8月3日,安好精工
为其实际控制人费永刚控制的成都普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
公司提供借款12,000,000元。上述资金往来均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占用资金的日最高余额为12,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30%,安好精工未及时披露上述资
金占用事项,后于2022年8月24日进行补充披露。截至2022
年8月5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安好精工。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费永刚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
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
七十二条的规定。
安好精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
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费永刚、董事会秘书杜辉全对
资金审批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财务负责人李燕对资金
审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
规则》第五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第6.1条和 《全
- 3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安好精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费永刚、杜辉全、李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
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
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
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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