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38053 证券简称:嘉泰数控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嘉泰数控科技股份公司
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城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与重庆市博尔力科技有限公司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全资子公司江西嘉泰数控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目前相关诉讼暂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嘉泰数控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天助
公告编号:2025-02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博尔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债务人
3、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湖北沃尔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债务人被告一的担保人
4、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唐道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债务人被告一的担保人
5、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杨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债务人被告一的担保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JXJT2023032001),合同总价 1850 万元,并约定若被告一未按约付款,按合同总金额每日 0.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外还要承担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被告二、被告三对合同项下的债务
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针对《买卖合同》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书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被告一未支付完全部价款前,合同项下的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公司,若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仍未支付货款的,公司有权行
公告编号:2025-028
使取回权。后公司与被告一商定变更《买卖合同》中的采购数量,合同总价变更为 925 万。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3 日、2023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4 月 10 日向被告一交付设备,产生运费 49,500 元。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
对《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XT2023032001)项下的设备进行所有保留登记。
2023 年 10 月 27 日,因四被告未按约定向公司付款,公司与四被告签订一
份《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一确认收到公司交付的所有设备,并承诺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诺对《买卖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告未能付款的,公司有权取回所有设备,被告应予以配合,产生的运输费用(包括发货及取回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还款协议书》签订后,因
四被告仍未能按协议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取回部分设
备,产生运费 53,900 元。后被告一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向公司支付货款 200,000
元,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支付货款 200,000 元,剩余货款至今拒不支付。目前尚
有部分设备尚未取回。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的
剩余未返还的 18 台设备所有权归原告享有;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上述未返还的 18 台设备;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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