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021 证券简称:捷众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捷众广告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 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 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 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
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融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含 50%)、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100%的融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融资金额超过上述比例的融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融资作出决定。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或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融资金额一次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下的融资行为、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资产 50%(不含 50%)的融资行为(不含关联交易),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听取董事会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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