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7997 证券简称:世昕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世昕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拟修订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
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世昕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 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二)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三)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四)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五)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报告中说明未按规定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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