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10 16:13:39 股吧网页版
和源兴: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37993 证券简称:和源兴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已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江苏和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有限公司原股东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77611313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HEYUANXINGDEVELO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永城路 24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8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582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即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铝合金、塑钢门窗的组装、设计、销售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幕墙、钢结构的组装、设计、销售及施工;环保设备、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玻璃销售;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销售、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不含互联网金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玻璃制造;门窗制造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