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7982 证券简称:协多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出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提供担保;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 放弃权利;
(十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