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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5:31:33 股吧网页版
协多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7982 证券简称:协多利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下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同时,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规定,需要履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关程序后再履行上述决策流程。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规章、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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