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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5:31:48 股吧网页版
宇脉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7977 证券简称:宇脉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浙江宇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各决策机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

第八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九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视为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对外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已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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