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7795289672。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名称Beijing Acti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院1号楼和盈中心A
座3层316室。邮编:10008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49.375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使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 资本的,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
算机系统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仪器仪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后,相应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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