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8:15:11 股吧网页版
爱信股份:爱信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7950 证券简称:爱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
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主办券商并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需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