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7950 证券简称:爱信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
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
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
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该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总经理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
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过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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