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30
2021 163
当事人:
上海量子花光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量子花),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澄建路 466 号二层。
恽为民,男,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高原,男,1977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
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以下简称未来机器人)为你公司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恽为民控制的公司。 2019 年 1 月 15 日,
你公司与未来机器人因借款协议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支行起诉,该案诉讼金额合计 10,101,000 元, 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绝对值的 45.30%。 你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后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补充披露,并于 2021 年 8 月 9 日补
充披露此诉讼的进展情况。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行为,时任董事长恽为民、时任董事会秘书高
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量子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恽为民、董事会秘书高原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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